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1172号
原告:***,男,1995年7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重庆炜林(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重庆炜林(德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1872F。
法定代表人:李子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云南维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永桃,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云南维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李永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王 云
人民陪审员  杨翠仙
人民陪审员  鲁国庆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雷 睿
书 记 员  李云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