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7民初343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1872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滨县分公司,住所:淮滨县公安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9639159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淮滨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7.9元(已预交)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下余4047.9元退返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