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122号之二
原告:***,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龙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八路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1872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8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