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130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龙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187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