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130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市龙城区龙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187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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