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24民初2699-1号
原告:商城县虎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3XBKNDXL,住所地:商城县观庙乡观庙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1872F,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8654859F,营业场所:信阳市行政路5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城县虎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商城县虎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城县虎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5.61元,减半收取1,732.81元,由原告商城县虎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