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822财保7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7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生于1987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生于1973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徐,男,生于1969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生于1998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金品德,男,生于1960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杨**,男,生于1973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女,生于1973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男,生于1986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羌族,生于1968年8月25日,四川省茂县人,住四川省阿坝州茂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八路6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51872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徐、***、金品德、杨**、***、***、***于202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内的存款30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金品德、杨**、***、***、***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南省通信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货款266191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时间起算日以实际冻结措施执行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徐、***、金品德、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