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现代建工有限公司

河南现代建工有限公司、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02财保46号
申请人:河南现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7933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子鑫,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6888503XQ。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现代建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1066919192017000356)作为担保。保全期限自被保险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现代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5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保全期限自被保险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