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82执679号
申请人河南现代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7933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中心路中段49号,组织机构代码7982280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河南现代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现代建工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56773.76元,及从2014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01元、执行费6878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我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782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