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907号
申请人:***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塘桥镇妙桥欧桥村西阳。
法定代表人:王进模。
被申请人:***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9幢B405。
法定代表人:季颖。
原告***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水务局、***市盛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市塘桥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