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907号
申请人:***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塘桥镇妙桥欧桥村西阳。
法定代表人:王进模。
被申请人:***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9幢B405。
法定代表人:季颖。
原告***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水务局、***市盛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市塘桥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翰森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