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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3民初1006号 原告: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大王村耕地以南、创业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902797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镇驻地以西、***以北(西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056F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