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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悦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478号 申请人:淄博悦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东果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PBR4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大王村耕地以南、创业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902797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悦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589.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悦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589.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3元,由申请人淄博悦翔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