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647号
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大王村耕地以南、创业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路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41号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10号研发楼I层14(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达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