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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南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368号 原告: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大王村耕地以南、创业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南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菏泽市丹阳路天华领秀城A区3号楼1**070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南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见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南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16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南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