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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执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大王村耕地以南、创业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5902797X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开发区黄河十二路599号黄河三角洲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62983372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1691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250.4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3.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财产查控,划拨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42.69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鲁MD××××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河××以北××北路以西××**××楼、××楼,被执行人滨州市怡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现无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做终本调查; 4.已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691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