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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道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财保61号 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大王村耕地以南、创业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道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沿海工业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高新支行账户5075********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0元。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2月3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道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高新支行账户5075********中存款人民币4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970元,由申请人山东联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