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2710号
原告:成都北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北街******。
法定代表人:罗晓娟,总经理。
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官渡大道。
法定代表人:左侃,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北纬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北纬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北纬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北纬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3.00元,由原告成都北纬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莉
书 记 员 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