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

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与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62号
原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朝阳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778589055D。
法定代表人:王凤仙,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林,云南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曾所食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665505353D。
法定代表人:宋毅,任经理。
原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与被告易门山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负担;其余1550元依法退还原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
审 判 长  刘桂仙
审 判 员  杜周平
人民陪审员  杨兴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