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

某某与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民初205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朝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仙,任总经理。
第三人:王金虎,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以被告云南省易门县民政建筑公司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12.50元,依法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李晓燕
人民陪审员  高文贵
人民陪审员  李保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