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辽宁固荣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辽宁省西丰县。
法定代表人:苏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辽宁固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西丰县。
法定代表人:李杰。
再审申请人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固荣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荣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四公司申请再审称,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同时被执行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未执行完毕,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请求启动再审,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民初2443号并实体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作出(2017)吉0402执恢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固荣公司所有的案涉1-2层仓库抵偿借款,房屋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第四公司于2018年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执行异议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执行异议之诉因缺乏可供评价的执行事实而丧失审理基础,第四公司已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其排除执行的诉讼目的,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第四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学明
审判员  左洪彪
审判员  李殿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