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丰县东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3民监1号
原审原告: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
法定代表人:苏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云,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被告:西丰县东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
法定代表人:袁忠彪。
原审原告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西丰县东鼎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辽1223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田宇才
审判员  冯冬梅
审判员  丁雪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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