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丰县科莱克保健食品研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丰县大通街原城建局楼。
法定代表人:苏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江,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项目经理,住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丰县科莱克保健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住所地西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涛,系该行行长。
上诉人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丰县科莱克保健食品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克公司)、原审第三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支行(以下简称铁岭银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从一审卷宗证据材料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监理单位一栏没有盖章和责任人签字、《辽宁省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监理单位一栏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该竣工验收记录和验收备案书是否有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诉争房屋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否恰当?必要时可征询有权机关的意见,并重新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审判长  宿中顺
审判员  姜福田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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