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红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联社理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桂芝,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丰县西丰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苏懿,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江。
原审被告:铁岭市千水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丰县更刻镇忠信村。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原审被告:孙鹏,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未到庭)
上诉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原审被告铁岭市千水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水公司)、孙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对案涉建筑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涉建设工程已竣工并交付原审被告千水公司使用,原审被告千水公司应给付工程款。原审被告孙鹏于2016年3月8日出具了欠3号库2015年度工程款的欠据,其加入原审被告千水公司债务,应当与原审被告千水公司共同偿还债务。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千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于2016年3月1日结清工程款。在工程款未结清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1日签订《合同备注约定》,该《合同备注约定》载明:西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张宝江所承建的铁岭市千水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建的办公楼西前钢构仓库2704.8平方米整体建筑物在2016年4月1日不结清工程款的前提下,双方达成协议将此2704.8平方米整体建筑物及相应的土地归张宝江所有,以物抵债。后原审被告于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11月28日期间数次给付工程款。2018年5月30日原审被告千水公司又与张宝江签订租赁合同,将烘干塔(其中包括场地、办公室、仓库等配套设施和所有机械设备等)租赁给张宝江使用,约定租赁费用用2015年工程款抵顶。张宝江出具了“铁岭市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烘干塔出租叁年抵顶2015年工程款”的收据。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原审被告千水公司将案涉建筑物以物抵债是抵给被上诉人四建公司还是抵给张宝江?如果是抵给张宝江是否经被上诉人四建公司同意?案涉2704.8平方米整体建筑物及土地价值是多少?该以物抵债行为是否有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租赁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以及原审被告尚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数额,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女杰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彤
书 记 员 黄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