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0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永林二灰碎石拌和厂,住所地南通市。
投资人:***,职务厂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永林二灰碎石拌和厂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南通永林二灰碎石拌和厂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