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4700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388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舟,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唐家花行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余雪松
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