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办事处与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民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道办事处,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88号。
负责人:徐晓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舟,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暄东,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唐家花行53号。
法定代表人:顾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翔,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赋,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川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土方工序、检查井钢筋绑扎验收单认定垫层浇筑完成不当。鉴定人员虽未明确指出破裂原因,但其提出的可能原因均属于质量缺陷。案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十年。
被上诉人崇川市政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赔偿道路工程维修费用125万元(暂估125万元,实际数额以诉讼中司法鉴定报告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5日,五洲国际公司与被告崇川市政公司签订《南通五洲国际广场周边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南通五洲国际广场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包括:A支路、B支路、C支路及C支路设计起点至A支路间的增补道路(简称D支路)、排水管道、交通信号过路管预埋,雨水干管及所有污水管道闭水试验、图纸范围内明、暗河处理、图纸范围内原有的垃圾、杂土及原有道路结构层拆除、清运等的工作,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10122314.57元。合同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质量保修期: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通过的书面文件之日为保修起始日。与合同相对应的设计图纸中设计标准为沥青路面设计使用年限10年。
2014年12月23日,案涉项目通过由建设单位五洲国际公司、设计单位南通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崇川市政公司、接管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市政工程养护公司共同参与的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018年6月28日,五洲国际公司向崇川市政公司发出《关于道路工程维修的紧急联系函》,提出2018年6月28日上午在***办1102会议室就五洲国际广场周边道路工程召开区住建局、区市政养护公司、***办、城北社区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协调会指出案涉工程路段出现污水井污水外溢、污水管与一井段内沙石淤积无法疏通、井下沉明显、约2米道路明显凹陷等问题。五洲国际公司在联系函中要求崇川市政公司排查质量问题原因进行彻底维修。维修结束后及时与崇川区市政养护公司办理道路工程交接手续。
2018年8月,***办委托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省建筑质检中心”)对案涉工程B支路进行道路施工质量及局部坍塌原因检测鉴定。2019年9月11日,省建筑质检中心出具检测鉴定报告:一、目前道路状况评定,综合评定后认为:①所抽检路面宽度、纵断面高程、横坡坡度、路面面层厚度、污水检查井截面尺寸、配筋参数中,有部分断面位置处参数不符合设计图纸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的相关要求;②在探测区域地下1.5米的范围内,探测出了塌陷、脱空结构缺陷,也很清晰地看到了管线等人工构筑物信号,由于探测区域排水管积水深度约1.5m,电磁波能量被吸收而无法探测出更深地层情况。二、局部坍塌原因分析,该道路发生局部坍塌可能的原因如下:①A、C支路污水均由道路两侧向中间B支路汇集,推测B支路的污水管局部破裂,泄露的水冲走了土颗粒,导致路面下土层的疏松和空洞的形成;②B支路污水管的布置与图纸不符,改变了水流的走向,使原定水头受到影响,使原管道的过流能力发生改变。三、建议对存在空洞缺陷的部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2019年6月18日五洲国际公司与***办、南通钟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五洲国际公司将与崇川市政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南通五洲国际广场周边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中享有的合同权利一并概括转让给***办。2019年7月23日,五洲国际公司、***办向崇川市政公司邮寄了转让通知。2019年7月25日,崇川市政公司向五洲国际公司、***办回函,提出五洲国际公司尚欠210余万元工程款逾期未付,对于对方仅转让全部合同权利的通知不予接受。
2019年1月8日,五洲国际周边道路管线抢修工程公开招标,招标工程规模总投资约125万元。南通市崇川区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与南通市曦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五洲国际周边道路管线抢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为926311.72元。目前工程尚在施工中。
本案诉讼过程中,崇川市政公司就未付工程款已起诉五洲国际公司。
庭审中,崇川市政公司以省建筑质检中心检测鉴定报告系***办单方委托为由对检测内容及结果提出异议,***办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讲解。由于该鉴定并非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故一审法院通知检测鉴定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省建筑质检中心检测人员在出庭作证时,在回答***办提问“推测B支路局部破裂的原因?”陈述“在现场做了检测,有部分开挖了,发现了一些问题,污水井WB10(鉴定报告23、24页)实测值和设计值对比,有的开挖后我们就没有看到,应该是有100厚的垫层,但是开挖后没有,与设计图纸不相符合。”在回答***办提问“垫层缺失是否会导致地基强度的减弱或者对地基管线承载能力有影响?”检测鉴定人员陈述:“我们的这份检测报告,不是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的验收,开挖后基层有一个处理,需达到一个强度和密实度。出现塌陷后再开挖对前一道工序再检测就不是当时验收时的数据。”在回答崇川市政公司询问“对污水井检查基于挖上来还是进去看的?”证人回答:“是原位的位置上看的。”在回答崇川市政公司提问照片10污水检查井WB10实景照“就是现状?”时,证人回答:“就是原位现状。”在回答***办提问“钢筋的间距、纵断面高程、横坡坡度与设计要求不符,是否是导致管线破裂的原因?”检测鉴定人员陈述:“我们做检测鉴定也仅仅做了一部分的参数,不是工程质量的全部。如果以我们现在检测的数据,比如坡度的实测值,面层厚度、钢筋配筋这些来认定造成塌陷的原因是不全面的。”在回答法庭提问检测报告分析的局部坍塌第一个原因B支路的污水管局部破裂,这种污水管局部破裂的原因有可能有哪些时,检测鉴定人员回答:“我们检测鉴定是为了了解局部的工程状况,所以开挖的参数,并不是整个工程的质量验收。按图施工,每道隐蔽工程都严格验收的话,是能保证的,我们的鉴定不是施工质量验收。所以很难回答造成污水管破裂的原因。比如市政工程的管道地基要进行处理,比如强度、密实度,如果有不均匀沉降产生,管道可能就会被拉裂。也有可能地基好的,管道接口施工没有接紧等都会造成破裂。”法庭向检测鉴定人员询问能否确定造成污水管局部破裂的原因,检测鉴定人员回答:“不能。我们只是根据塌陷的现状做的开挖,不是代替竣工验收。”崇川市政公司询问“检测报告第二点,B支路污水管布置与图纸不符,改变水流走向,是否就代表着因为设计变更导致了水流走向可能会导致污水管局部破裂?”检测鉴定人员回答和“污水管布置与图纸不符,当时我们没有拿到设计变更的,我们讲到了影响。至于影响多大,没有进行进一步分析。”
关于污水井WB10底部100厚垫层是否施工的问题,崇川市政公司举证两份证据。一是检查井WB10-WB12土方工程工序报验单、WB10检查井井底板、井室钢筋绑扎验收批质量检验记录。***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二是施工现场照片四张,***办质证认为不能反映是在案涉道路施工时拍摄。
关于B支路污水管移位的问题,崇川市政公司举证报审表,证明管道位置变更经过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致认可。***办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庭审中,双方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五洲国际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还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该转让对被告是否发生效力?2.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4.维修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原告与五洲国际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原告与五洲国际公司已书面通知被告,对被告发生效力。至于被告提出的五洲国际公司尚未付清工程款,因此而产生的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关于争议焦点2,案涉工程于2014年12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已实际交付使用,因此工程质量应为合格。被告在其后的保修期内承担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作为证人的检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明确,其做检测鉴定仅仅做了一部分参数,如果以现在检测的数据来认定塌陷的原因是不全面的。这份检测报告,不是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的验收,出现塌陷后再开挖对前一道工序再检测就不是当时验收时的数据。关于检查井100mm素混凝土垫层的缺失问题,证人陈述在原位检查,照片10中WB10是原位照片,但照片10中检查井背景有围墙、植被,显然不是路面下3米左右的原位照片。因此对缺失垫层的事实存在疑问,为此被告亦提供了两份证据,其中被告提供的现场施工照片未得到原告的确认,但对于垫层施工前后两个工序的隐蔽工程即土方工序、检查井钢筋绑扎的验收合格,可推断出素混凝土垫层施工合格,因为检查井底板钢筋绑扎的前提是基础开挖到位、素混凝土垫层浇注完成,监理不会在前道工序不合格的情况下通过检查井底板钢筋绑扎验收。对于检测报告中局部坍塌原因分析中的第一个原因推测B支路污水管局部破裂,泄露的水冲走了土颗粒,导致路面下土层的疏松和空洞的形成,证人在出庭陈述中明确不能确定造成污水管局部破裂的原因。对于检测报告中局部坍塌原因分析中的第二个原因B支路污水管的布置与图纸不符,改变了水流的走向,使原定水头受到影响,使原管道的过流能力发生改变。该污水管道位置的变更系经过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批准,责任不在被告。因此根据证人出庭作证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无法确认案涉工程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局部坍塌系被告方原因。
关于争议焦点3,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沥青路面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由此可知路面下管道井的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一审法院认为,设计使用年限不同于保修期限。《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南通五洲国际广场周边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通过的书面文件之日为保修起始日。因此,案涉工程的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4年12月23日起的2年,原告发函要求被告维修已超过保修期。
关于争议焦点4,因案涉道路已被开挖,原先道路状况已不存在,相关修复方案、修复费用已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即使被告需承担修复费用,也无法明确其数额。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道路维修费用125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道办事处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案涉道路的质量保修期究竟是几年。上诉人认为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案涉道路的保修期为10年。本院认为,就上诉人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而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是特别规定,针对的是城市道路此类特定工程,应当优先适用。上诉人提出的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确定保修期为十年缺乏充分依据。《南通五洲国际广场周边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验收通过的书面文件之日为保修起始日。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为两年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认定案涉道路工程保修期的依据。一审认定案涉工程的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14年12月23日起的2年,***办发函要求维修已超过保修期并无不当。从保修期满到发函之时,中间间隔了较长时间。上诉人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保修期内案涉道路就产生了质量问题,因此,上诉人要求对方承担维修义务缺乏依据。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土方工序、检查井钢筋绑扎验收单认定垫层浇筑完成不当的上诉理由,一审对此已经作了充分阐述,本院二审不再赘述。况且,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目前也没有充分证据案涉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就已经产生,即使上诉人所称的垫层浇筑未能完成,与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主张亦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至于上诉人提出的鉴定人员虽未明确指出破裂原因,但其提出的可能原因均属于质量缺陷的问题,本院认为,鉴定人员表示很难回答具体原因,其列举的可能原因也仅是其猜测。鉴定人员并没有明确真实原因仅限于其所列举的施工质量上的原因,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实体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上诉人***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盛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吕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