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7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唐家花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国强路**
法定代表人:瞿茂森,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娅南,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强,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北村div>
法定代表人:潘宁宁,该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宏顺,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秦灶街道办事处)、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秦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秦北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编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的是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外签证材料是***向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对编制工程结算书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并不知情。审计报告中确有填方砖屑、碎砖、填方素土、强夯土方的计价,但该审计价格与实际结果相差甚远,且未将133802.9元的合同外签证工程纳入审计报告。一、二审判决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认为审计单位已将路基部分施工内容予以审计。(二)***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剥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三)一、二审认定***按图施工,又否定***以工程量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自相矛盾。在审计部门未将合同外签证工程造价纳入审计范围的情况下,一、二审仍认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不得超过审定价范围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秦灶街道办事处提交意见称,***提供的手写签证单系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并非合同外的内容,且该签证单作为送审材料送至审计单位予以审计,不存在漏审的情况。综上,***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秦北村委会提交意见称,案涉工程没有独立的路基工程存在,***称多方会签的资料及审计资料其不知情,完全是罔顾事实。在已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不存在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一、二审未准许***鉴定申请是正确的。综上,***诉称的所谓路基工程,其施工内容及价款已包含在审计范围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合同外工程款,提供了2009年3月9日的施工资料及其自行编制的路基工程决算书。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该施工资料及决算书作为审计资料纳入了审计单位审计的范围,而且审计报告中明确包括路基工程价款。***主张该施工资料没有纳入审计范围,与事实不符。而且,从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审定单上可以看出,南通市崇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审价为1621467.75元,核减金额为288167.85元,最终审定价为1333299.9元,该送审金额与***主张的工程总价款基本一致。可见系因为审计单位核减送审金额导致最终案涉工程审计价款与***主张的不一致,亦可印证***主张的路基工程价款已经包含在审计单位审定工程价款内。因此,***主张2009年3月9日施工资料对应的工程价款没有纳入审计范围,依法不能成立,二审对***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亦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海平
审判员  左其洋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