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德慧安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民初3124号
申请人:***,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德慧安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青海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回族,青海省循化县人,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及青海德慧安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格尔木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德慧安文化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川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格尔木森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德慧安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账号:×××)、青海德慧安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通宁路支行,账号:×××)、***(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七一路支行,账号:×××;\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账号:×××)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淑文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虹
书记员  时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