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01民初312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4日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住青海省***市江源路康兴花园**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峰,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增平,***市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德慧安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生,男,撒拉族,1978年2月21日生,住青海省***市八一东路****。
被告:***,男,撒拉族,1971年9月10日生,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住格尔,住***市玉都山水花苑******iv>
被告:青海川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朝阳东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奕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森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格尔,住所仑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伊达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德慧安文化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川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森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6元,减半收取计322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裴淑文
审 判 员 王爱忠
人民陪审员 张德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马 虹
书 记 员 时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