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02民催6号
申请人:丽水力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道北街29弄11号1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A1PAU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丽水力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9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到期日为2021年6月25日、票据号码为0010004130916672、票面金额为5000元、申请人为丽水力源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收款人为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丽水力源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丽水力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蓝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