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3民初3498号
申请人:廊坊市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孙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清县益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景迅,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20956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廊坊市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葛艳苓名下位于廊坊市房屋一处。房产证号冀(2018)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8891号。
查封廊坊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价值320956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