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6069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5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雄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68160650Q,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86号-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南京雄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南京雄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雄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一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