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土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鑫土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21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鑫土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鑫土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与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欠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鑫土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335348.09元,于2020年8月18日支付15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下余款项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以348816.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其他别无争议。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鑫土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21执5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鹏
审判员 蔡怀洲
审判员 张跃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衍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