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四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四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长记,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四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东拐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四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马长记与四方金属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的《计划书》,有关于“…如果信发华宇决算工程量与以上预算出入较大,双方协商解决”的约定,可见该还款计划的执行与信发华宇公司的决算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对决算事宜未予审查,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及纠纷的解决。该计划书约定的四年结算时间,应该是建立在信发华宇公司是否与被上诉人实际结算的基础上。如果已经据实结算,被上诉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上诉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其次,对于双方争议的120万元是发生在计划书签订之前还是之后支付的问题。上诉人关于该120万元系在计划书形成之前所支付的主张及其提交的证据相印证,其陈述与常理相符,具有合理性。被上诉人对此虽存有异议,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佐证。重审时,被上诉人可将双方进行往来的工程款数额及结算账目全部提交法院,举证证明120万元系发生在计划书形成之后;
再次,四方金属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马长记出具的预算单显示被上诉人针对马长记的施工再次形成欠款792021.91元,双方对该笔欠款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一审法院同以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为由,简单驳回马长记的该项诉求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5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红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