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四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四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汴民终字第9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四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小*。
上诉人开封市四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因不服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554-1号民事裁定,以”被上诉人所受伤害与上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青岛黄岛人民法院或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开封市四方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审判员苏芳
代审判员张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