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15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盛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盛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