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建筑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6民初162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生,现住陕西省***。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生,现住陕西省******。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XX室。 原告***与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东叶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