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栾加通、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91民初555号之二
原告:栾加通,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413356090,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兴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栾加通诉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栾加通于2022年3月29日以与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栾加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栾加通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1724元,减半收取5862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32元,由原告栾加通负担。
审 判 员 徐冬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勋元
书 记 员 袁龙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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