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志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平原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前调阶段案号为(2020)鲁1426执前调206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的***与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原县恩城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进入再审,本院作出(2020)鲁14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15)平商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驳回***的诉讼请求。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因(2015)平商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被撤销,以(2020)鲁14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返还材料款3444312元及其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执行回转有几个条件:1、原执行依据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即经执行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2、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中,(2021)鲁14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15)平商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但该判决只驳回了***的原审诉讼请求,无明确的给付内容,双方是否已经自动履行、履行的是何种财产不确定。因此,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回转只符合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但(2015)平商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未经本院强制执行,且(2020)鲁14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未载明双方自行履行情况或者明确返还财产内容,本院在执行回转程序无法对执行回转标的进行实体审查、明确给付内容,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另行诉讼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魏晓宁
审判员  刘成国
审判员  张 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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