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保341号

申请保全人: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蒋志华。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保全人:***,女,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

因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6月7日生效的(2021)鲁1426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旭升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平原圆融村镇银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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