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272号
申请人:赤峰浩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北侧1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营业部100396390861账户内存款25573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2024)内0404财保40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营业部100396390861账户内存款255733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营业部100396390861账户内存款25573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