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870号
原告: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崔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安镇。
法定代表人:陈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4元,减半收取3422元(原告预交5248元),由原告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牛志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翠翠
书 记 员 陶星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