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673号之一
原告: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5B962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迎宾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何桂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良晶,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92145891E,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沈海高速(灌河大桥)东侧、中山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崔玉峰。
原告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18元,由原告江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旻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单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