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1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92145891E,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经济开发区(灌河大桥)东侧、中山路南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439496550,地址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21民初38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江苏乾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廉政监督卡、执行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示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022年2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其于沭阳村镇银行胡集支行账户内有银行存款2万余元,因我院为轮候查封,无权扣划,账户内未发现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
2022年2月28日经查询响水县不动产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响水县的不动产信息。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2022年3月15日前往响水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扣划了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响水县交通运输局的未付工程款23万元,该款我院扣除执行费14744元后,发放于申请人215256元。
2022年3月17日、3月24日,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苏H×××**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该公司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未能线下实际扣押。
2022年8月24日,我院执行干警赴被执行公司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经查,该公司欠债过多,目前已停止运营,其公司办公楼无人。同日,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盱眙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凹土科技园的不动产(证号:苏(2018)盱眙县不动产权第0022443号)及位于盱眙县搅拌站的一台搅拌机。经盱眙县不动产中心反馈及关联案件查询,该公司名下不动产及搅拌机设备已被盱眙县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在先查封,亦有抵押权,我院无处分权。我院已向盱眙县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
2022年8月24日,因被执行公司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我院依法对其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我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措施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予以认可。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额:23万元(包括14744元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后,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