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5民初64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案件一直在鉴定。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补交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85元,减半收取计5242.5元。
审判长丁建文
审判员姚嘉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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