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7民初1006号
原告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阳光公司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延安振洋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