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2072号
神木市***实业有限公司、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神木市***实业有限公司依据神木市人民法院(2022)陕0881民初27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639.28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170元、执行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完毕,执行费1550元已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榆林市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