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诉长治县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21民初1175号
原告:***,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县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迎宾东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华龙,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长治县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治县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华龙、被告*长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其提交的拆迁改造协议书的乙方为*中孝,提交的经坊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原告***与***为夫妻关系,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