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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电梯有限公司、绥阳县伟业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城大道400号新城总部中心25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为。 委托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绥阳县伟业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绥阳县洋川镇***(油厂家属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阳县伟业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8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4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期限内未予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管、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划拨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经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至今未予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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