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登电梯有限公司

***奥电梯有限公司、林州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执997号之二十八 申请执行人:***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XXXX。 法定代表人:**为。 委托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林州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18民初4982号民事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624621元并分期付清;若有任意一期逾期履行的,三被执行人需以9856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向申请执行人计付利息;并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106元(诉讼期间已缴纳)、保全费5000元(迳付)。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三被执行人期限内未予履行相关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存款,由于被执行人存在未清偿的其他案件债务,应按比例分配并可受偿121125.76元。期间,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分期偿还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又因申请执行人存有其他应缴款义务未处理完毕,经向被执行方发出缴款通知,要求其对本案应履行案款直接向本院执行代收款账户缴付。为此,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8执9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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