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执9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XXXX。
法定代表人:**为。
委托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8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000元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35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案件受理费714元和财产保全费67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各被执行人期限内未予履行相关义务,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扣划,在扣除涉案受理费及保全费后余款4369.12元可供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鉴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存在其他缴款义务未履行,故剩余款项暂不具备发放条件。此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也表示不能提供案涉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